大家都知道,拆迁时,咱们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也就是咱们常说的安置房补偿。但是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却反映,拆迁方根本没给自己选择的机会,而是直接在补偿方案中规定了全部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
很多人因此生出疑问:法律规定选择补偿方式是我们的权利,拆迁方这样一意孤行,真的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拆迁律师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这个话题。
很多征地拆迁项目都出现了补偿政策倾斜,但最终选择权应该在被拆迁人手上!
其实对于补偿安置方式的限制,很多征地拆迁项目中都曾出现过;也有不少旧城改造或者棚改项目制定了比较特殊的补偿政策。但是强制被拆迁人选择某种补偿方式,与鼓励被拆迁人选择某种补偿方式,这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被拆迁人朋友要先弄清楚,自己遇到的是哪一种情况。
比如北京市通州区某镇进行棚改拆迁时,补偿方案中明确"被拆迁人全部放弃安置房的,除(按本方案)计算货币补偿款之外,还应给予全部放弃安置房补助"。
其他地区也有针对鼓励拆迁货币补偿出台过相关政策,给出如购房贴息补助等优惠政策。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有所倾向的奖励条款,其实是一种调整型的政策,往往与地方的房地产调控也有一定的联系。
被拆迁人如果愿意接受这些奖励或者补助性的政策,可以自主选择征收方鼓励咱们选择的补偿方式,但是被拆迁人朋友要注意,咱们的选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征收方不能强制咱们接受对方强加的补偿方式。
实践中还有不少被拆迁人朋友遇到过,征收方要求自己签类似"放弃安置房承诺书"的文件,相当于给被拆迁人的法赋选择权利上了一道枷锁,被拆迁人朋友是有权拒绝签订这样条款明显不平等的协议文件的。
政策倾斜的基础是保障被拆迁人的正常安居生活不受影响!
有被拆迁人朋友表示,自己曾经也想配合征收方的工作,准备妥协接受征收方鼓励选择的货币补偿方式,但是看到补偿款数额时却有些哭笑不得。
当时周边的房价已经达到了5000、6000元一平米,还不算其他的费用;但是征收方给出的货币补偿价格却只有2000余元每平米,如果自己接受了这样的补偿价格,相当于自己主动降低居住水平,又或者要贴钱才能住上和以前差不多大的房子,全家生活水平都会直线下降。
对于这样明显不合理的补偿,这位被拆迁人朋友表示,自己实在无法接受。其实很多被拆迁人朋友都有类似的想法,真要选择货币补偿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起码补偿款要能让被拆迁人买得起新房;如果选了货币补偿就意味着全家都要重新奋斗很多年才能从新安居,这是被拆迁人难以接受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即使部分地区因某些原因不便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安置房,也要尊重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不能将困难都压在被拆迁人的肩上,更要严格遵守保障被拆迁人原有居住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到底是要货币补偿还是安置房补偿,这是被拆迁人自己的选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征收方不能随意剥夺。但是征收方可以制定适当的奖励或补助政策,鼓励被拆迁人选择某种补偿方式,接受与否是被拆迁人自己的权利。
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征收方强加某种补偿方式的,或者补偿条件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拒绝在协议上签字,拒绝搬迁,并依法争取充分合理的补偿;对于征收方给出的一些其他文件,被拆迁人不知道会对自己的权利造成何种影响时,也可以暂时拒签,先向专业律师咨询,确认是否可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