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接到的案子中,有很多亲兄弟为了争夺遗产打得头破血流的,也有很多人为了争夺遗产把家里弄得鸡飞狗跳的。
很多时候,即使老人生前留有遗嘱,但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成了无效遗嘱,那么就会出现被继承人之间因为遗产问题商量不成,发生纠纷的情况,使原本和睦的家庭支离破碎。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遗嘱到底应该怎样写。
一、首先,我们要知道遗嘱是什么:
立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提前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且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在去世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就可以优先按照遗嘱内容来分配财产。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比,在分配对象、方式、份额、条件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充分体现了对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
二、那么,订立遗嘱需要什么条件呢?
想要遗嘱有效,订立遗嘱需要满足这4个条件:
1、立遗嘱的人必须是民事主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遗嘱人是受欺诈、胁迫等订立的遗嘱,遗嘱是无效的、同时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3、遗嘱只能分配遗嘱人合法有效的个人财产,如果遗嘱分配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那么该部分是无效的。
4、遗嘱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给这类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那么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遗产,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三、遗嘱的形式有哪些呢?
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表达,法律对遗嘱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类型立遗嘱,并且符合相应要求的才是有效遗嘱。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有遗嘱人亲笔书写,并且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
见证人,是指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有能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能力;要有中立性,即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
3、打印遗嘱。是指遗嘱内容由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另外要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指遗嘱人用口述的方法表达自己对遗产的分配。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指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公证。
四、如果先后订立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个为准?
《民法典》规定:在订立遗嘱后,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即遗嘱人所立的内容相抵触的数份遗嘱,以立遗嘱的时间,作为认定遗嘱有效的判断标准,无论遗嘱形式如何,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