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出乙肝公司辞退合法吗?
单位没有权开除,但是如果查出员工患乙肝,必须要把该名员工调离生产第一线,如果单位辞退该员工,必须要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补偿。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的第二条规定:“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主要包括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等。”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因此,用人单位以患乙肝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者有什么不同点
三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违纪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查出乙肝公司辞退是不合法的,不能以查出乙肝为理由辞退员工,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开除,除名和危机辞退三者的不同包括类别、审批时效不同,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除名和违纪辞退属于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