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条文中财产保全的流程是什么?
诉讼保全具体流程包括:
1、提出申请,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确定保全的财产。
3、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多少钱?
1、如果仅保全10000元,保全费120元。具体是这样计算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基本相当。目前也有专门为此类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各法院与相对固定的担保公司有合作),只要担保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书,就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费用由担保公司收取,各地标准不一。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点财产、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他人处理和移动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动用和处分。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动产。
3、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人(包括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都不准动用。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人民法院没有重新办理冻结手续的,原冻结措施视为自动撤销,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冻结的款项。对股权、债券的保全措施也适用冻结。
4、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这是指除上述三项措施以外的其他方法。这是一种弹性规定,实践中这些方法主要包括:
①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采用变卖后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的方法予以保全。
②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方式予以保全。
③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④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利益,可以限制其支配,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⑤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先提交申请书,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根据具体的涉案财产来决定。涉案财产不足1000元或不涉及到财产的缴纳30元的担保费;涉案财产超过1000不足10万的,按照实际财产的1%缴纳;涉案财产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