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找人办理出境有什么罪?
非法找人办理出境是会按偷越国(边)境罪来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偷越国(边)境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只要出入境证件形式合法,就不得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根据《越境案件解释》的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走私犯罪人偷越国(边)境的,是走私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以叛逃罪论处,也不另认定为本罪。
三、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有哪些?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综合上面所说的,非法人找办出境这种行为是完全违反了我国对出入境行为的管理规定,只要存在此行为是需要承担起治安的处罚,如果造成的情节比较严重是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