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节,每年双十一过后都会产生大量与网络购物相关的纠纷,那么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怎么办?例如买到已过保质期食品、食品说明书有重大瑕疵、食用食品后有影响健康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因此,遇到此问题消费者可以主张所谓的“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但是否以消费者“明知”为前提条件呢?
意思就是消费者是否可以在明知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仍然购买,并主张十倍价款的赔偿呢?
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实务中存在不同意见。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限制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索赔,应当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后索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者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为自身牟利,其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不应当将其视为消费,消费者“明知”商品有严重问题的不应予以赔偿。
第三点,要视消费者购买目的是否用于日常生活,结合购买数量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赔偿。
律师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即应当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后索赔。原因如下:
1、符合立法本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只要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应属于“消费者”的范围。任何人只要不是为了将商品再次投入市场交易,不是为了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即使是明知商品有问题而购买,也不能否认其为消费者。况且食品安全法并未限制消费者的购物动机,也没有限制消费者事前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不得索赔。
2、符合立法目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虽然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存在谋取私利的目的,但是从社会效果看,其行为客观上能够有效抑制制售假冒和不安全食品,有利于维护诚信商家的利益和交易、竞争的秩序,有利于维护食品安全。
3、有助社会监督食品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说,知假买假的购买者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其明知食品有问题,不影响以消费者身份维护权益。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处罚能够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生产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而举报和监督是社会公众的权利,更是消费者的权利。
十倍赔偿仅限于食品药品的领域,消费者购买日用品、书籍、衣物不在十倍赔偿范围内。
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实行首付责任制。也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对消费者承担外部的连带的赔偿,且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任意乙方先行赔偿全部损失,被要求先行赔付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不得拒绝赔付。
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要求赔偿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的,理应赔付,当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以赔付1000元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