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当事人是谁
1、指的是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既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一般是合同当事人,即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主体。如果第三人认为自己对诉讼标的有请求权,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益关系的,可以申请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与诉讼。
2、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二、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限是多久
1、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
2、我国目前的民法制度中,存在着基于请求权的时效制度和基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制度,这两种制度实际上都是对于权利行使的时间属性规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民事流转秩序。所以,在针对无效合同确认的时限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保证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是通过权利人的外观表现,参酌法律价值取向而做的一种客观的法律价值判断。
(1)、权利人非因客观原因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即必须是权利可以行使而未行使。这是权利的外观表现状态,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限制的行为要件。
(2)、利害相对人对权利不行使已合理形成相当的信赖。也就是说权利人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之状态,已使相对方确信其不欲再行使权利。这种相当的信赖的判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法官应依据权利不行使状态所经过的时间、权利行使方式的社会习惯、一个正常合理人是否会形成信赖以及表现这种信赖的相关行为事实等进行衡量。
(3)、如果允许权利人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会造成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而使当事人间利益严重失衡。这是权利失效适用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能确认合同无效的必须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只要当事人才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没有权利确认合同是否生效,合同的效力只涉及到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参与签订合同的,无权判定合同无效,也无权提起相关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