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什么
(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
(三)、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
(四)、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并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税务机关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他们是扣押、查封财产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作的协助人。另外,扣押、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对于被执行人的必要的生产工具,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和拍卖。
二、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注意事项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
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
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
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三、税收强制执行期限
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应当及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会责令改正,仍然不缴纳税款的额,税务机关有权强制执行,将企业的账户等进行查封,对企业的规定资产进行拍卖,强制执行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通常适用于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