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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商标一次用尽? 商标权用尽原则的法律依据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2-06 02:36:20
The Beginning

一、什么情形下商标一次用尽

1、商标一次用尽的情形包括商标所有权人、被许可人等,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

商标权利用尽又称商标权利穷竭,通说认为其含义指商标权商品如经包括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

2、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标志”,它的主要功能就是识别商品,将不同的商品提供者区别开来。该项功能是依靠商标与特定商品的结合来实现。单纯的商标并无任何实际意义,只有与商品结合起来才能成为商品权主体获得财产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商标权人将商标贴附在其商品上投入市场,消费者根据不同的商标进行选择并进而购买,商标权的功能得以实现。

3、商标权利用尽所控制的就是实物的流通与实物承载的商标权之间的关系,即一旦权利人或者经权利人同意的投放市场,其所承载的商标权就用尽了。商标权人对于附有商标的商品所蕴涵的专有权是一次性的,他在将该商品只享有“第一次投放市场的排他的权利”,无论是以什么方式投放市场,他在将该商品投入市场时,已经获得了利益,他在商标权上的投资已得到回报。

二、商标权的行使主要有哪些方式

1、商标权的行使主要方式包括自己使用、授权给他人使用。

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当然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收取相应的商标使用费。商标注册人可以排除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面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对于驰名商标,注册人更是可以实现跨类保护既不限定于同类或类似商品。

2、转让给他人使用的,需要签署签订转让协议,授权给他人使用的,则需要拟定并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将可以给单位、个人等的商标权人带来经济利益。根据规定,商标的权利是会一次用尽的。这里的一次用尽可以理解为,商标权人、或者是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人,仅在第一次投放商标商品时,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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