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网络诈骗无罪判决的情形是什么
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情形有被告不具有犯罪的主观要件;同时被告不是犯罪的主体;或者是被告的犯罪证据不齐全;最后就是执法人员的办案程序有很大的问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
(一)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犯罪主体需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三)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四)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
二、电信网络诈骗定罪标准是什么
以电信诈骗数额为标准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能够查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只是电信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查证的数额。在2016年12月19日以前,全国各个省都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自己省的量刑标准,2016年12月19日开始,全国实行统一量刑数额标准 ,电信诈骗定罪的标准全国统一定为3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1、电信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电信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电信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二)查不到数额的
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诈骗的犯罪行为的,在日常生活中,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是很多的,比如说贷款诈骗、网络诈骗等,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诈骗行为,此时都是需要被予以严厉的打击的,严重情况下还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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