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损坏武器装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怎样的?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被破坏并导致产生严重后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即毁灭和损坏,是指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正常功能。
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发生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均对构成本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失去使用价值;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严重影响军事行动等等。
二、过失损坏武器装备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1、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两点;一是否出于过失;二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2、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界限。两者在犯罪的主体、对象、犯罪的手段等方面有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属于过失犯罪,而后者是故意犯罪;
(2)本罪属于情节犯,而后者是行为犯。
因此,凡是行为人,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即使客观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所以并不是损坏武器装备就一定是故意,如果当事人以为自己可以避免武器装备的损坏,但实际上没有避免或者是根本就疏忽了这一点,结果却导致了武器装备受到损坏,在实际使用中出现差错导致带去了巨大损失的,就会构成此罪,但由于当事人是属于过失,所以判刑会比故意要轻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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