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惩罚性赔偿原因是什么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会产生惩罚性的赔偿。
法律上在产品责任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且并非全部的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第二,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三,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是会考虑到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那么惩罚性赔偿也是为了能够制约企业经营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决定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后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二、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者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通过对侵害人的威吓作用,对侵害人自身以及社会一般人产生预防作用,降低类似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发生率。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种惩罚性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讲是一种合同责任,它具有赔偿功能、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惩罚不法经营者,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责任,既具有赔偿的功能,也具有遏制的功能,可以对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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