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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1-10 12: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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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员工离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签离职协议时细节问题处理。

1、在协议中明确谁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则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年一个月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问题处理。

如果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所以,只要双方能关于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履行的,也可认为有效。

3、补偿项目项目处理。

协议中最好能罗列全部的补偿项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于”以及“以后再无其他争议”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决。

4、通知手续需到位。

关于通知手续的到位,最主要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续签、员工违解除,特别是不辞而别的情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双方不能够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有符合法定的情形的话,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比如说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或者没有依法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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