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后还能追究婚内出轨吗?
离婚后还可以追究出轨并且要求赔偿,不过需要注意起诉时效。
1、如果对方的出轨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起诉,而且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双方离婚时约定不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以后就不能去法院要求有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2、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夫妻在离婚一年后,发现对方曾经婚内出轨或者重婚的,只能要求赔偿,不能重新分配财产。夫妻在决定离婚时,要注意对方的行为,并要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错误。
离婚之后损害赔偿责任是可以追究的,但是需要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夫妻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原则包括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等,但是如果是共同财产损毁的一般不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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