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保全的财产有无优先受偿权
是没有的,在财产保全期间,财产是处于冻结状态的,不可以私自执行受偿处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诉讼保全只是一种诉讼保障制度,不管是诉前保全还是诉中保全都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导致日后判决难以或无法执行,其目的均是为了日后更好的执行,而不是将诉讼保全等同于抵押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就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是多少
申请保全交纳的费用是依照该房屋的价值按比例计算的。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诉讼保全由申请人向立案法院申请或法院以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方法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向有关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时间可以是诉讼前也可以是诉讼中或者判决后执行前。对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诉前保全的财产并没有优先受偿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以房屋的价值为基础,按一定比例交纳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所缴纳的费用不能超过五千元。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供担保人,提交保全申请书,担保的金额需要和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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