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高温补贴对象是谁?
发放人群:
1、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
因此,在每年的6-10月间,只有属于上述两类人群的“高温作业者”才能领取高温津贴,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取的。
高温补贴是强制性的。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二、高温补贴算工资总额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高温费属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补贴性质的收入,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此外,单位还应该向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应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获得高温补贴,劳动者获得的高温补贴需要计算在工资薪酬中,但是不能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高温费是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属于补贴性质的收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不能用防暑降温的饮料或者药品来替代高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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