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能会导致行政强制扣押中止?
1、可能会导致行政强制扣押中止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具体可能会导致行政强制扣押中止的情形具体如下: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押等的性质强制执行终结: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强制的方式有哪些?
1、行政强制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3、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不执行相应行政处罚的单位、公民的财产,可能会被扣押。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将财产等扣押的过程之中,若是出现了当事人暂时没有执行能力等法定中止的情形,那么需要中止扣押程序。此类程序中止后,需要等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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