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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了,征地补偿款也“死亡”了吗?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6-29 12: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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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经济补偿的对象是村集体的村民,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是很复杂的,那么征地补偿规定死亡人有征地补偿吗?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为大家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征地时,老人去世了,补偿款也要随之“死亡”?

聂老先生是广西玉林某村村民,2015年5月村里面因为高速公路占地对村里面的土地进行了大幅的征收。2015年12月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聂老先生也属于被安置人员。

但是由于征地补偿价款一直未达成协议,一直拖到至2018年5月补偿款才发放,而此时聂老先生已于2017年10月去世了。村民会议经讨论确定了补偿款分配方案,决定按重新登记在册的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就这样,根据村集体的规定,聂老先生的份额也随之“死亡”了。

死亡人员究竟能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因此,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如果属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继承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土地承包法而享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这说明安置补助费是以征地前的在册人口数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所以涉及死亡人员安置补助费的处理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

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员在实际上已不再占有耕地,从而不能作为安置对象,不能分得征地安置补偿款,也不会发生继承的问题;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应当将其计算在征地安置款的安置范围内,应当享有分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针对死亡人员能否获得征地款这个问题,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应当将其计算在征地安置款的安置范围内,应当享有分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村民会的做法不合法,村民会议确定的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自主权由村集体组织,村民可以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方式来自己决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所以,聂老先生享有分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中取消聂老先生的资格,这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村民自治并不是法外之地,如果村民会议确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HE END

TAG:承包人  土地承包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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