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字版权保护申请费用的标准是什么?
对文字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费是100~300元不等,因为文字作品的版权登记收费标准跟文字作品的字数是有关的,在1万字以上的话,版权登记中心是收300元的登记费,字数在5000到1万元之间的,收费标准是200元。
文字、口述作品件100字以下的登记费是100元,字数在100-5000的收费标准是150元,字数在5001-10000的,收费标准是200元,字数在1万以上的收费标准是300元。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权利归属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个人创作的作品不需要提交权利归属证明;
合作作品需提交合作创作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合作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
法人作品需提交法人创作声明,即说明该作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职务作品,需提交职务创作声明(需作者签字、公司盖章)或作者与单位签订的创作协议(复印件);
委托作品需提交委托协议(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委托创作的声明等证明文件;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著作权人仅需提交申请人的作品样本、作品说明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版权登记中心的收费标准是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但是,作者创作出来的文字作品,即便是没有进行版权登记保护的,因为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自愿的,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下,他人侵犯自己的文字作品的,依然可以要求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