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向媒体讲述了他的两会提案——推动打造农村互联网经济和建议修改《公司法》中对创业公司及其投资人不利的条款。
雷军建议,《公司法》应归归“自由约定”原则,接受人力资本出资、解决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的限制,解决股东自由约定中程序设定的限制,全面推行优先股、加大股东自由约定空间。同时实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改善创业创新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雷军还建议,大力发展农村互联网,打造现代智慧农村。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过程中,用互联网思想武装8亿农民,结合互联网工具进行改造和发展,抢占全球农村互联网的战略高地。
以下为雷军两会建议全文:
关于潞傍改善创业创新环境的建议
修订《公司法》归归自由约定 公司章程推行工商备案制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新引擎。在挪移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破除对个体和企业创新的种种束缚,形成双创的新局面,我国经济发展就能再上新水平。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中,加快改善创业环境就显得尤为迫切。尽管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就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而出台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商事制度改革等,对改善创业创新环境已经起到了显著效果。但是,支持大众创业制度建设中尚有不足,首当其冲的是,《公司法》已经落后于当前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势和双创局面。
我建议,《公司法》应归归“自由约定”原则,接受人力资本出资、解决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的限制,解决股东自由约定中程序设定的限制,全面推行优先股、加大股东自由约定空间。同时实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改善创业创新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允许人力资本的自由约定
修法理由:
《公司法》不承认人力资本可作为出资形式并获得股权,使创业投资模式法律架构的基础不重存在。在人力资本处于次要辅助地位时,不会有太大矛盾冲突,但在创业投资模式以人力资本为主导时《公司法》就尽全不能适应。其实,我国从改革开贩十初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后来的国有企业MBO、私有化,再到后来对鼓动股权制度的研究,都体现为对人力资本的逐渐认可。2014年《公司法》修改了对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和数额等方面的请求,也体现出物力资本地位的降低。但这些研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人力资本不能出资的事实。
随追技的高速发展和TMT时代的到来,创业投资模式首席次使人力资本成为寥珞业发展的主导因素,而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陪衬,我们不能不去正视它的存在。《公司法》不与这一创业投资模式通常的法律架构相融合,导致创业者的人力资本出资不能被认可,使创业投资实践产生了法律障碍和增添了投资人、创业企业的法律风险。
修法建议:
1. 允许人力资本的自由约定,接受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
2. 在公司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中对人力资本出资和物力资本出资分辞进行公示,明确两类出资人不同的股东责任。
二、全面开放优先股 允许股东权利自由约定
修法理由:
人力资本固然重要,但基于人力资本的特有属性,必须有一套制度对人力资本进行制约。而在信服公司股东自身智慧的前提下,充沛开放股东权利的约定空间,让股东们有足够的自由根据具体情况来约定股东权利、义务的分配,并尽善配套措施,才干贩企业的手脚,最大程度发挥制度的力量。赠予股东更大的自由约定空间,可以采用优先股制度。创业投资模式的实践中,有诸多常用股东权利的约定调度,这些调度也体现了优先股制度的精髓,实现了创业投资模式中创业者和投资人的利益平衡,是创业投资模式能够存续并发挥硕大活力的基本保障。
目前《公司法》对部分股东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开放了自由约定的空间,但开贩间不够;在一些部门规章或地诽湓法规中,也有对优先股制度的立法尝试,但做了狭义解释,把优先股理解成一种少管理权、多分红权的类如于债权的股权制度。
修法建议:
1. 设立广义的优先股制度,进一步开放股东权利的自由约定空间。
2. 与优先股制度相关联的配套制度要进行相应修改。
三、解除股权比例约定的限制,允许股东自主约定股权比例
修法理由:
公司法限制股东自由约定股权比例,股东持股比例只能按照出资来断定,出资只能有限定的几种方式。而实践当中,股东获得股权的缘故是多种多样的,譬如说专业技能和经验、行业号召力、无形的资源、允诺未来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等等。只要股东真切、自由的约定,愿意赠某位股东股权,不管他是否按规定的形式出资,也不论出资多少,均体现所有股东的理性选择,也应该是最优选择。《公司法》过于限制出资方式和按照出资比例持股,妨碍了多样化的股东参加公司活动。这条修法建议与关于人力资本和优先股的建议相关联,请人大综合考虑。
修法建议:
1.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上引用“股权”这个词,而不是用出资来代替。
2.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约定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
四、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解除自由约定的程序限制
修法理由:
《公司法》在允许个辞股东权利由股东自由约定的同时,又增添了一定的程序请求,而正是这些程序请求时常成为股东自由约定的障碍。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公司法在股东权利的表决权实际上已经允许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同时规定了要将这种特别权利调度写入章程中。
但实践中,由于我国对公司设立和变更实行核准制,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接受工商局的备案和实质性审查。基于审核压力,为了提高效率,许多工商机关请求企业使用简单的标准模板,客观上造成了公司章程修改的难度和低效率。实践操作中大量存在不把股东权利的尤其约定写到公司章程中去情况,因此使得股东权利的尤其约定浮现瑕疵和法律风险。
既然已经赠股东约定的自由,只要事后有证据证明这种股东间的自由约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允许,无论形式如何,均应让其得以实施。
修法建议:
1. 废除工商机关对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内容的核准制,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
2. 仅对股东自由约定表决权的比例做形式审查,而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
农村互联网正在形成硕大的台风口,是中国未来十年的黄金创业机会。我国作为超级农业大国,具有广袤的农村大地和硕大的农村人口,赠农村经济插上挪移互联网的翅膀,将有机会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孕育出新的经济奇迹。农村互联网的腥琊,使科技兴国、农业兴国无缝结合,也势必会赠中国经济改革注入全新的活力。
农村将成为互联网领域的“沃土”,而非信息时代失联的“孤岛”。因此,我建议大力发展农村互联网,打造现代智慧农村。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过程中,用互联网思想武装8亿农民,结合互联网工具进行改造和发展,抢占全球农村互联网的战略高地。
爆发前夜的农村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农村宽带网络的普遍,3G、4G等挪移网络得到了大规模笼罩;同时,国产智能手机厂商的崛起,大量平价臃适的智能手机在农村迅速获得普遍,农村居民越来越习惯通过手机上网,广泛的接触挪移互联网。
据《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其中农村网民占比28.4%,规模达1.95亿,这意味着每3名农村居民中就有一个网民。
据相关数据初步估算,农村互联网普遍率约为31.5%,城镇互联网普遍率约为65.8%,农村互联网普遍率低于城镇约35个百分点,城乡互联网普遍率差距仍较大。
但随着挪移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的笼罩、智能手机的普遍和农村人口网络生存的形成,都为农村互联网的形成和爆发提供了初步的软硬件土壤,农村互联网已经走到了爆发前夜的路口。
农村互联网机遇挑战并存
让农村非网民衔接互联网,实现农村非网民的转换,是挑战也是机遇。随着挪移互联技术的发展和挪移终端的普遍,挪移互联网为广大农村和西部边远地区实现全民接入互联网带来了福音。挪移互联网是真正的互联网,它天然属于广大农村,它不拘泥于时空所限,是适合居住分散、收入较低、文化程度不高这一特点的广大农村非网民转换的最佳契机目前来看,我国的城乡二元化差异是尤其显著的,
互联网赠城市居民带来的便捷已经触手可得,城市现在享受到的互联网的便捷和福利将来一定会徐徐往农村渗透。大力发展农村挪移互联网可以使广大农村实现“弯道超车”跑步陷入现代信息社会,实现农村“数字脱贫”,缩小甚至跨越城乡数字鸿沟,有助于实现国家信息化战略。大力发展农村挪移互联网还可以带动广大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幻,互联网对于城镇所发生的深刻变革同样也可以由挪移互联网带到广袤的农村大地。
挪移互联网与“三农”的融合,尤其是与农村的商业、社会、生存、资源等的对接,必然会产生许多的新的商业机遇,并腥琊许多新的业态、新的模式。它不仅可以激发农村的发展活力,还可以解放农村的劳动生产力,为广大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打造现代智慧农村。
综上所述,我提出以下建议:
关于大力发展农村互联网打造现代智慧农村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宽带中国”战略,加快加大推动提速降费的重要举措,创新宽带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打通信息高速公路的“最后一公里”。
(二)加快农村挪移终度缯及力度,推行“手机下乡”活动。挪移终端厂商应踊跃发展质优价廉、简单易用的挪移终端,应扩大面向广大农村的供应力度,使收入不高的农村居民能用得起挪移互联网。
(三)勉励人才归流创业,投入“智慧农村”建设。政府制定全国性的人才、财税等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创业,激活农村的创新活力。
(四)勉励社会资本发展农村金融,改善农村征信体系,提供农资贷款、机械贷款等多种形侍洹额信贷,为农村互联网减轻资本障碍和创业阻力。
(五)各级政府接入农村大数据,打造“农村云”,推进云计算解决农村资源分配、信息流通不畅等问题,优化社会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