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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合同违约的情况有哪几种(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的法律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9-20 12: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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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的过程汇总我们会签订一些这样那样的条款、合同确保买卖双方的公平公平性,其中大多数都是按照约定的进行的,当然也有一部分因为种种原因造成违约情况的,其中违约又分为好几种情况,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房屋买卖中合同违约的情况有哪几种,房屋买卖中一房违约怎么办。

一、房屋买卖中合同违约的情况有哪几种

1、预期违约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且守约方有选择权,可以积极要求赔偿,也可消极等待。

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4、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在购买房屋时,购买人都要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购房合同,但是并不是签订了合同就不会出现意外,有时候还会出现一方违约的纠纷发生,作为购房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通过法院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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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买卖中一房违约怎么办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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