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行政复议一般是不开庭审理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法。但也存在例外情况,若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但也仅限于调查与听取意见,一般是不存在开庭审理这种形式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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