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申请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非参保单位需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登记表等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职工救治病历,包括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病历首页,入院、出院记录,影像学报告单及门诊病历;
5.证明事故现场的客观证据,包括录像、监控视频(刻光盘)、重要画面截图(标记并说明),事故现场照片等能够证明事故客观事实的证据材料。
二、除基本材料外,按伤害情形还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供单位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工作范围的相关规定,该劳动者上下班打卡、考勤记录。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及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工作范围的相关规定和上下班打卡、考勤记录。
3.患职业病的,应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从事与职业病相关的职业病史。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还应提供因公外出的相关证据材料(相关文件,业务凭证,乘坐交通工具凭证等)。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决,上下班路线图(标明路线、事故地点、居住地、工作地)和居住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购房合同,租住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120接诊登记、医院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推断)书及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客观证据材料。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组织、安排、处置等证明材料。
8.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复员到用人单位工作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
9.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工伤认定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10. 上述情形中,饮酒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酒精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