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机动车身份证明一览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
1、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4、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5、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
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居民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四、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
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六、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
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七、华侨的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八、外国人的身份证明
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九、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
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