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县城乡居民。
缴费标准
目前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困难群体可按100元档次,由政府代缴。
缴费补贴
为鼓励城乡居民多缴费,政府将按照相应缴费档次给予参保人补贴,缴的多、补的多、领的多。明确2019年度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100元、200元档次补贴30元,200元以上档次,缴费每增加一档,政府补贴增加15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
按照冀人社发〔2022〕9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全省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1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8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3元,我省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年限基础养老金
为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其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解决。补缴年限不计入计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高龄基础养老金
为更好保障老年居民的生活,基础养老金向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倾斜。以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之和为基数,领取待遇人员年满6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元;年满7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元;年满8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上述年限基础养老金和高龄基础养老金政策可叠加享受。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早参保、多缴费、长期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符合以上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个人账户管理
人社部门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我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衔接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