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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1-06 21: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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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赣榆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连云港市赣榆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6月28日印发,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对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对《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连云港市赣榆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3月26日国家财政部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原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赣榆县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与《通知》不一致,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规定,做好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急需制定本《办法》,以保持与国家政策的一致性。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一种什么费用?

  答: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以及建筑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三、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答:按照“产生者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我区城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由哪个部门规定的?

  答: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

  五、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哪些规定?

  答: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区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居民,可以持相关证明或者证件向代征单位供水企业提供并经核实后,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对使用自来水住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如何征收的?

  答:对使用自来水的住户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区税务部门是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照居民的标准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

  七、对未按时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理路径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本《办法》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未按时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八、代征居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起算时间点是何时?

  答:区自来水公司代征居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2022年9月1日为起算时间点。

  九、需要办理退费的,缴费人应如何申请?

  答:需要办理退费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区税务部门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误收需要退库的,由区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申请办理。

  十、如何确保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答: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区城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文件并指导实施;区税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区发改、民政、财政、住建、人社、医保、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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