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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注: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信息填报: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