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政策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支付范围;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申请材料:
一、生育医疗费结算携带材料:
(一)在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1.住院发票(门诊发票);
2.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3.出院记录(诊断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
6.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7.生育保险手册(原件和2、10页盖章后的复印件);
8.本人的工商银行卡号(复印件);
9.女职工生育基金补偿明细表(单位盖章)。
(二) 特殊情况:
1.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的,需提供:
(1)结婚证;
(2)生育证;
(3)出院小结;
(4)出生医学证明;
(5)医疗费用发票;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供:
(1)生育保险医疗补助金申请书;
(2)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生育证;
(5)出院小结;
(6)出生医学证明;
(7)医疗费用发票;
(8)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的证明等材料。
二、生育津贴领取携带材料:
(1)新生儿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流产;
(2)引产证明;
(3)出院小结;
(4)生育证;
(5)《德州市生育保险手册》;
(6)单位相关证明等材料。
办理程序:
(一)手册发放:
参保企业持女职工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自愿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一式两份(此表由职工本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德州市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一式三份(单位加盖公章),为符合条件的女工办理《德州市生育保险手册》(即时办理);
(二)备案:
女职工怀孕后,持准生证、生育保险手册两证原件到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即时办理)。
(三)结算生育医疗费:
实施《德州市生育保险手册》就医制度,每次就医完毕后,个人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单病种确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核算相关医疗费用,经主任会审、基金管理科复核后拨付。
(四)领取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统一于每月20日前将领取生育津贴的相关材料报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经主任会审、基金管理科复核后拨付。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将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帐户。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中心医保处工伤生育科
办理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政务中心1层服务大厅
办理电话:263582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下午17:30
注:周六上午8:30-11:30(法定节假日不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