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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商品房小区私搭乱建举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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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商品房小区私搭乱建认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市区住宅小区私搭乱建认定标准明确如下:
一、私搭乱建概念
私搭乱建行为主要指业主(单位或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加建、扩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二、以下行为应认定为私搭乱建
1、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区域(含地下空间),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2、占用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楼梯通道等公共区域擅自搭建、加建建(构)筑物。
3、利用现有建筑墙体、屋顶等,擅自搭建、加建建(构)筑物。
4、对上方无围护结构的露台或造型,擅自实施封闭或搭建建(构)筑物。
5、擅自对地下车库车位或局部空间实施封闭。
6、擅自在建筑外部加装步梯、电梯。
7、擅自实施门头装修。
8、临时性建(构)筑物在期满后仍不拆除的。
三、以下行为不应认定为私搭乱建
1、物业管理区内符合项目已批总图,但未单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小区大门、门卫室、开闭所、垃圾池、非机动车棚等公用建(构)筑物。
2、对上下均有围护结构的阳台在围护投影范围内实施封闭。
3、特殊时期因防汛、防疫、抢险等应急工作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内临时搭建的设施或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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