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三)特困职工家庭的;
(四)残疾的;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八)优抚对象家庭的;
(九)军队退役的;
(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十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条 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多点受理、县级审核程序进行。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者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及移动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全省一体化信息平台,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的劳动者,主动推送并经劳动者本人确认后启动申请流程。
第五条 建立数据共享比对机制,依托全省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提供数据接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对外地户籍申请人,通过江苏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比对审核;从平台无法获取数据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同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明认定时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第三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销时间:
(一)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五)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七)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八)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九)设区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审核认定、帮扶政策落实等工作,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申请受理、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身份核查核实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行“多点受理”,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及移动端、各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专柜、就业服务机构专窗、基层人社平台专人和人社门户网站、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建立并公开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基本要素。要加快实施“并联审核”,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资格同步共享给发展改革、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自动查验,大幅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实效。
第十一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互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月和7月分别将需要核实人员清册交省税务部门,省税务部门10日内将清册人员的相关涉税信息初步核对情况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员对税务部门反馈的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组织复核。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管和曝光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和就业援助补贴资金的,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依法追缴骗取的补贴资金。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对严格履职尽责,但受政策、技术等非主观因素影响,出现的工作失误,应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将该事项办理纳入政务服务“好差评”范围,接受群众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