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组成。
1、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含退休人员)96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2元,个人缴纳24元。
3、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机关公务员工资总额的3%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当年度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参保单位征缴,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其中2%部分划入个人账户,1%留做住院及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补助。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5%的标准筹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具体筹集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
城镇个人居民医疗保险
1.男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正常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840其中个人缴纳260元,政府补助580元;
2.男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低保.残疾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840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690元;
3.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正常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84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690元;
4.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低保,残疾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84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740元;
5.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长期随父母在城镇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20元,其中个人缴纳110元,政府补助510元
6.重度残疾人员、“三无”人员及孤残儿童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