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区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公告
申请优待证前应先进行建档立卡,已进行过信息采集的,可在信息采集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建档立卡。
一、建档立卡
(一)建档立卡登记对象
1.退役干部:包括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复员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
2.退役士兵:包括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士。
3.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军人。
4.其他:包括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因公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等人员。
(二)建档立卡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证件丢失、字迹不清存疑或以上证件中未显示入伍时间、退役时间的,还需提供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入伍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4.“三属”人员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持证人需提供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非持证人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5.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因公伤残人员:需提供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6.立功受奖人员:需提供立功受奖材料或证明;
7.帮扶援助对象:需提供低保证、特困证等证明;
8.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二、优待证申领
(一)优待证申领对象
1.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
除上述2类对象以外的建档立卡人员,只建档立卡,不申领优待证。
3.特别注意:符合优待证申领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二)优待证申领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员申领优待证所需材料
电子照片:个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无边框,头部占图像尺寸2/3左右,人脸位置居中,24位RGB真彩色,背景为纯白色。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领优待证所需材料
除电子照片外,还需提供:
1.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2.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无工作单位的,需本人签署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并配合提供政府函询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
委托他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
除提交申请(登记)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
除提交申请(登记)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三、联系方式
各街道受理咨询联系方式
图源为:北京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