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居住证办理注意事项: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中止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于解除或者中止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当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身份证件,填写承租人员信息登记表;共同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房屋出租人。
延伸阅读:
拉萨流动人口办理西藏自治区居住证的详细程序是怎么样的?
步骤一:暂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步骤二:居住证申领。
1.申请:向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5日内发放居住证。
3.领取:公民根据领取凭证日期信息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领取居住证。
注意事项:
流动人口在以下场所居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居住登记:
(1)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地在藏常设机构、工地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者雇主负责申报;
(2)居住在出租(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申报;
(3)居住在村(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负责申报;
(4)居住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由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委员会负责申报;
(5)居住在其他场所的,由本人负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