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成都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成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将实现家庭共济。
医保个人账户如何实现家庭共济?
将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拓展到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同时,允许家庭成员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以及支付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和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补充医保、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药品、医疗耗材。
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的,从享受医保退休待遇起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其个人账户资金随之转移。
政策原文如下:
第五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加强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将个人账户收支信息纳入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监测管理。
第六条个人账户资金(含改革前个人账户历年结余)可按规定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除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等特殊原因外,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