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正式宣布公立医院明年停收“双非”(夫妇皆非港人)孕妇。同一时间,《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也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但与条例两年前公示时明确将“境外生二胎”列入“超生”不同,此次条例却回避了这一问题,对这一情况只字未提,一时间引起坊间猜测。
根据现有法规政策,境外生二胎应算“超生”,应被写入条例进行明确规定。而市人口计生委也明确表示,境外生二胎算超生。
对于境外生二胎是否算超生的争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昨日也作出了回应。市卫人委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虽然条例此次没有单独把境外生二胎的情形列入超生行为,但根据深圳目前执行的国家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仍属于超生行为。
对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子女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就指出,持港澳同胞回乡证来内地的人员可视为定居在港澳地区,可不按照计划生育处理。对《关于中国公民在国(境)外生育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妇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国内或者国外,都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2007年国家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的批复就指出,夫妇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超生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的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
这些批复就是各地政府参照执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因此,虽然《条例(草案)》没有把在港澳台和境外超生的行为列入超生,但是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批复,只要是夫妻双方均为深圳户籍,或一方为深圳户籍、另一方为非深圳户籍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仍属于超生行为。
广东省内的城镇居民,一对夫妻一般情况下只能生育一个子女,无论其生育行为发生在国内或国外,赴港生二胎也属于超生。“在人口划生育政策上,深圳执行的政策是与国家和省的政策一致的。”该负责人如是说。
至于为何这次审议稿删除了关于境外生育处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呢,该负责人透露,删除该条款的主要原因是,该超生行为不需要在特区条例中特别列举。因为无论是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还是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解读,夫妻双方均为广东户籍人口,或一方为广东户籍、另一方为非广东户籍的大陆公民,在境外生育子女胎次,只要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均属超生行为。不过,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是否需要把关于境外生育处理规定的有关条款重新写入条例中,还需要根据市人大代表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