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原则上可以享受我省“育儿假”,但不能重复再享受户籍地的“育儿假”
《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故在我省工作的外地户籍员工,原则上享受我省“育儿假”,但不能重复再享受户籍地“育儿假”。
鉴于国家人口政策仅适用于本国公民,故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国外)员工不适用“育儿假”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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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且符合享受“育儿假”条件的可享受“育儿假”。
如果单位设卡、不执行或不足额执行,企业职工可向工会反映其合法诉求,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