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等,省住建厅印发近日《黑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依据《办法》,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依据《办法》,公租房保障面积原则上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平方米。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市场化租房。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进行保障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依据同地段相近楼层、朝向房屋的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级分类确定并动态调整。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租赁补贴发放额度按照租赁补贴面积和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为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与被保障对象现住房面积的差额。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常住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从事公交、环卫等服务行业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并完成初审后,提交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三)新毕业或在当地工作不满一定年限(原则上可限定为3-5年),具体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