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本市常住居民,
持照人的原护照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被盗,可以申请补发护照。
持照人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我局在向原发照机关或出入境边检口岸核实后,视情况补发相应证件。
遗失的护照超过有效期,不属补发范围,可按重新申领护照手续办理。
所需材料
出入境证件照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申请表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身份证
提交本市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以供核对。
损坏护照原件/报案证明/申办出入境证件声明、确认书
申请损坏补发,须提交损坏护照原件由受理民警审核(需有资料页或护照号码)。
申请被盗补发,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申请遗失补发,须在申请表内注明,并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声明、确认书》,无需《出入境证件报失证明》。
暂住证明、定居国外证明
如持照人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须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和上海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或本市户籍注销证明)。
加注证明
如另有加注信息,请提供相应证明。
其他
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1)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2)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3)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4)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民警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3.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审批。
4.符合条件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办理时限:
(一)受理期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程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本市居民: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外省市居民: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费用:
普通护照200元/本。加项、合订、加注、延期:20元/项。
办理地点: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办公大厅 瓦房店市西长春路1段7号(116300)
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 8:00——11:30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