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4.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5.其他确需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4、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国(境)证件的证明;
6、现持原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7、如同时申请签注,还需提交对应签注所需材料。具体详见签注所需材料;
8、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丹东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四、申请费用
证件费——60元
五、申请时限
本地居民:7个工作日
外地居民:20 个自然日
六、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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