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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供下列其中两项材料原件证明婚姻关系:
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凭证;
存档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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