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条件
宝鸡市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赴港澳定居:
(一)夫妻一方为香港、澳门居民的;
(二)申请赴港澳照顾父母定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父母年龄均满60周岁;2、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人照顾,即在港澳无子女;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三)未满18周岁,父母均不再内地,需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
(四)60周岁以上的无依靠老人,需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审批表》及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规格为48×33 mm)。
(二)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交验原件。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团聚的:须提交结婚证明、配偶的香港(澳门)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以及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行出具的声明书。
(二)照顾父母的: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三)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身份证、港澳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身份证、港澳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还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投靠子女的:无依靠老人须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须提交与具体事由相关的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宝鸡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留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宝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4号楼一楼东侧大厅
电话:0917-3268315、3268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