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凭以下材料到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并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2.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注:(一)如具有以下情形的:
1.无法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申办义务人可以提交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信》或《殡葬证》《骨灰存放证》《火化证》任一证明原件;
2.公民在国外死亡的,应当提交国外死亡医学证明材料,及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的译件;
3.非正常死亡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4.对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5.无法提供死者居民身份证的,申办义务人提供情况说明(写明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原因);
6.死者系该户户主的,申办义务人还应提供明确新户主及户内成年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说明;
7.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不再注销户口。
(二)公民死亡后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发放《公民注销户口告知单》(模板10)或公示(模板11);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户口注销告知单(公示)、和村居(单位)出具的死亡事实证明或民政、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被批准服现役或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公民在入伍(学)前,应当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居民户口簿;
3.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注:应征入伍后超过一个月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应当向其本人、父母、户主或者村(居)委会发放《公民注销户口告知单》(模板10)或公示(模板11);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户口注销告知单(公示)和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或者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等材料注销户口。
出国(境)定居人员申请注销户口的,本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住在国(地区)长期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4.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注:(一)如具有以下情形的:
1.已加入外国籍的,提供住在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及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的译件;
2.定居国外的,提供能够证明其获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资格的相关证明及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的译件;
3.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自行在香港、澳门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应提供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定居证明;
4.外国人在国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申请注销国内户口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在其办理护照后,持省级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申报。
(二)公安派出所发现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丧失中国国籍但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经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公安派出所应当向其本人、父母、户主或者村(居)委会发放《公民注销户口告知单》(模板10)或公示(模板11);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户口注销告知单(公示)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意见材料注销户口。
公民有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保留合法、注销非法”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留存以下材料后,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注销公民非法取得的户口,并依据申请为其出具重复(虚假)户口注销证明。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户口迁移证件等原始户籍档案;
3.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
注:(一)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无法联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并告知保留户口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案单位后,注销其重复(虚假)户口;
(二)决定注销的户口违法处罚或者刑罚处理未完结的,应待处理完结后注销。同时,将虚假户口情况通报原办案部门;保留的户口档案中应备注注销的户口违法犯罪信息情况备查;
(三)公民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被查实依法注销户口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原落户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通报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按规定恢复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