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1月29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在济南召开,届时将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子女3周岁前,父母每年拟休不少于10天“育儿假”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在陪产假、育儿假以及增加的产假期间,女职工及其配偶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取消其福利待遇、降低工资或者辞退。
为了让举措更好落地推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章节专门明确:女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男性陪产假拟从7天,延长到不少于15天
与现行条例相比,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女职工产假天数没有变化,依然拟采取“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也就意味着,山东女职工的产假仍有158天假期。
不过男性陪产假天数拟延长,从现行的7天延长到不少于15天陪产假。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
意见稿同时拟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继续享受奖励或者扶助。
奖励或者扶助内容拟包括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规定数额的奖励费;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按月领取养老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意见稿还拟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特别扶助,还应当享受下列扶助:按照规定获得一次性扶助金;住房困难的,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生活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领取护理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获得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分之一的照顾;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无偿或者低收费的扶养服务;获得生活、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全方位帮扶保障。
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老年人福利、养老、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