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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养犬重点管理区:
淄博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只。已经饲养的,养犬人应当自《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置。
另外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犬只的,每户或者每个单位限养一只。《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前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烈性犬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后可以继续饲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四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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