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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死亡证明开具:
1. 医疗机构开具:
在淄博市各医疗机构以及前往医疗机构途中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正常死亡的,由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居民死亡推断书》。
3. 公安部门开具:
公安部门判定为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开具《居民死亡确认书》。
4. 基层法院开具:
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由各基层法院出具《宣告死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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