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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养犬注意事项(烟台市养犬管理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24 14:19:10
The Beginning

  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二)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区域;

  (四)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烈士陵园等;

  (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海水浴场等;

  (三)饭店、宾馆、商场、超市等;

  (四)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禁止携犬进入的明显标识。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第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二)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佩戴嘴罩;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除犬粪;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采取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紧犬绳(链)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养犬人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罩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THE END

TAG:养犬  场所  出租车  不受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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