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泉州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
(一)福建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福建省内任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非本地户籍居民持开放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福州市区、厦门市、泉州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可以在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三)本市户籍居民的省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在该户籍居民所在城市就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个人旅游、商务除外)。
(四)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由其居住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泉州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材料:
(一)内地居民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2.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交验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未满16周岁的,应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1-3项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还须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交验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
2.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亲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人除提交申请表及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泉州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期限:
(一)本省户籍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签发;申请赴港澳地区签注,在6个工作日内签发。
(二)符合条件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户籍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
(三)公民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可申请紧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申请赴港澳地区签注,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
四、泉州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