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受理机构应当要求普通护照申请人本人提效如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粘贴有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一份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三)居民身份证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
1、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本人户口簿
2、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
3、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
(1)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
(2)监护人的委托书
(五)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出具意见的单位公章)
(六)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军校学员还需提交:
1、军官证 2、士兵证 3、警官证 4、军校学员证
(七)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及加注的,还需提交:
1、有效普通普通护照
2、损毁的普通护照
3、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
4、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5、申请普通护照加注,需提交与加注事由相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护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
(3)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不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审核——自治区公安厅签发证件——整理资料,材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