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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女职工流产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怀孕流产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相关拓展: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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