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资格,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为本市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合理布局、择优定点、保证质量、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三、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申请要求
(一)申请医保定点药店资格的药品零售药店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即:市区定点药店间隔不少于200米;乡(镇)政府所在地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00米);
2、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3、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已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
5、取得营业执照并开业满1年以上,市区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左右,乡镇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左右(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2年;
6、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在职的专业人员(取得药店连锁经营资格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药品从业人员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证须在有效期内);
8、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500种(乡镇定点药店经营品种不少于300种)、《国家基本药品目录》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乡镇定点药店备药率不低于70%)(说明:同一药品名称、成分、剂型,生产厂家不同的,按一种计算),并具有24小时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9、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账,并按《药品GSP软件》要求进行电脑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二)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房产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全体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提供的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办理程序
珠山、昌江区范围内零售药店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符合规定的材料,乐平市、浮梁县范围内零售药店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符合规定的材料,初审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核准备案。
五、定点零售药店机构变更、法人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地址变更等资格内容时,于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变更内容进行核实后,符合定点条件的,保留其定点资格。定点药店变更事项事先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暂停其定点服务资格。
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定点资格一个月,限期整改。
1、未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营业员或厂方产品推销员在药品柜销售药品;
2、处方药、非处方药、外用药、内服药混放;食品等非药品商品摆放上柜(架);
3、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80%(乡镇定点药店备药率低于70%);
4、夜间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
5、少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
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定点资格三个月,限期整改。年度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即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1、营业期间无执业药师在岗;
2、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
3、无处方或医保专用处方配处方药;
4、非法获取医保专用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
5、发现购药人员冒用或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保险有关凭证购药而未予以制止。
八、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1、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2、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
3、用医保卡刷购食品等非药品行为的;
4、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
5、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6、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7、其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严重违规行为。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年度进行综合考核,对年度综合检查考核优秀,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综合检查考核较差或不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对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二年内不再受理该药店定点资格申请。
十、 各医保定点药店要严格执行我市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统一格式上墙。统一悬挂《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便于参保人员识别和购药,并悬挂举报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举报投诉电话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8516733;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科:8271189;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8516760。